聂荣县水利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
2018-05-17 10:35:29      来源:聂荣县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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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县水利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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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聂荣县水利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聂荣县水利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聂荣县水利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聂荣县水利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聂荣县水利局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聂荣县水利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聂荣县水利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聂荣县水利局部门收支总表

七、聂荣县水利局部门收入总表

八、聂荣县水利局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聂荣县水利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聂荣县水利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无二级预算单位。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专项规划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地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县和水利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涉及我县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和规划同意书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聂荣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实施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实施行政管理江河湖泊治理和开发,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具体有控制性或跨县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实施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七、指导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县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牧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牧区水利、农牧区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牧区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拟定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水利行业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贯彻落实县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立法研究,组织编制行业考核办法;负责主要河域考核管理,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开展河长制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河长、县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负责河湖治理,组织协调自治区、地区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岸及采砂管理、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等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

2018年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行政单位1个,为聂荣县水利局。

第二部分 聂荣县水利局2018年度预算明细表

水利局.jpg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聂荣县水利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1161.3358万元,支出预算1161.3358万元,与2017年度134.4416万元相比增加了1026.8942万元。增加原因:主要是今年有其他费用预算(水资源保护费、河(湖)长制工作经费、水利安全生产监督专项经费),专项资金(自治区农田(牧区)水利资金)。

二、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2018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161.3358万元,同2017年相比增加1026.8942万元。

(二)2018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支出1161.3358万元,按用途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117.2678万元,占10.1%;对人个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668万元,占1.4%,商品和服务支出8万元,占0.7%,其他费用支出19.4万元,占1.7%,专项资金1000万元,占86.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工资福利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117.2678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7.4552万元,增长6.8%。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16.6680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1.039万元,增长6.6%。

3、商品和服务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8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减少1万元,减少11.1%。

4、其他费用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19.4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19.4万元,增长100%。

5、专项资金费用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1000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1000万元,增长100%。

三、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61.335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7.26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668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万元(包括办公费及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费用支出19.4万元,专项资金1000万元。

四、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无因公出国出境费。

2.公务接待费0.8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减少0.1万元,因我县人头经费按人均1万元核定,2018年我局减少1人,故相关费用减少。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8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减少0.55万元,因我县人头经费按人均1万元核定,2018年我局减少1人,故相关费用减少。

五、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六、2018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61.335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7.26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66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万元,其他费用支出19.4万元,专项资金1000万元。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61.3358万元。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61.335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7.26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66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万元,其他配套支出19.4万元,专项资金100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61.3358万元。分类如下:

1、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7.267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69.3252万元、津贴补贴38.922万元、奖金9.0206万元。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668万元,包括: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668万元。

3、商品和服务支出8万元,包括办公费0.8万元、印刷费0.64万元、水费1.2万元、电费0.16万元、邮电费0.08万元、取暖费0.16万元、差旅费2.4万元、公务接待费0.8万元、劳务费0.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8万元。

4、其他费用支出19.4万元,包括水资源保护费2万元,河(湖)长制工作经费16.4万元,水利安全生产监督专项经费1万元。

5、专项资金1000万元,包括自治区农田(牧区)水利。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无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无国有资产占有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 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国债协会、中国会计学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 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广告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 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 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 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 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 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财政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部本级、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国库支付中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关税政策研究中心、干部教育中心、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下同)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 事务(项):指财政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开展财政立法、决算编审、资产产权管理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财政管理工作的项目支出。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机关服务中心为部机关提供文件印制、办公楼日常维修维护等后勤保障服务的支出。

(十)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指财政部开展预算改革、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的项目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 务(项):指财政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监察(项):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开展财政预算监管等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指财政部用于业务软件开发、硬件购置、系统升级等 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项目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信息网络中心、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国债协会、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国财政杂志社、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预算评审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下属的中国财政学会和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 务支出(项):指财政部除上述项目外,开展其他财政事务方面专门性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支出等。

(十六)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 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开展工作的专项业 务支出。

(十七)外交(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 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

(十八)外交(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

(十九)外交(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股金及基金(项):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按章程或协定规定缴纳的股金或基金。

(二十)外交(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在华国际会议(项):指经国务院批准或由外交部、财政部同意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的支出。

(二十一)外交(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其他对外合作与交流支出(项):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参加多边和双边对外财经交流活动的支出。

(二十二)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干部教育(项):指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开展注册会计师、总会计师后续教育及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为配合财政业务工作开展,干部教育中心对相关财政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支出。

(二十四)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款)社会科学研究(项):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用于自身运转及研究生教育的支出。

(二十五)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款)其他社会科学支出(项):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用于科研、房屋租赁等项目的支出。

(二十六)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化(款)文化创作与保护(项):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下属的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珠算保护项目的支出。

(二十七)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物(款)博物馆(项):指中国财税博物馆开展文物保护、公益展出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八)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款) 出版发行(项):指中国财政杂志社用自身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十九)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支出(项):指安排给改制文化单位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支出。

(三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以及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三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指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三十二)农林水(类)农业综合开发(款)机构运行(项):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十三)农林水(类)农业综合开发(款)其他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项):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的项目支出。

(三十四)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 5%,最高不超过 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 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三十五)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 2000 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 元。

(三十六)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的规定,从 1998 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 4 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 2000 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 1999 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通知》(厅字[2005]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 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十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 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十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十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 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十)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四十一)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 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十二)对下级单位补助支出:指对下级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十三)“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 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支出。

(四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8年度水利局预算公开明细表.xls

责任编辑:刁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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